安徽省自然資源廳關于甘肅-浙江±800千伏直流工程安徽段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的復函
發布時間 | 2024-05-17 | 項目編號 | 點擊查看 |
招標預算 | 詳見內容 | 資質要求 | 點擊查看 |
采購規模走勢
|
點擊查看 | 招標方式 | 點擊查看 |
潛在報名單位
|
點擊查看 | 潛在中標人
|
點擊查看 |
招標單位 | 點擊查看 | ||
代理機構 | 點擊查看 | ||
招標狀態 | 詳見內容 |
(略) (略) :
你公司《關于申請辦理甘肅~浙江±800千伏直流工程(安徽段)項目用地預審與規劃選址意見的函》(皖電函〔2024〕37號)及相關材料收悉。根據《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》(國土資源部令第68號,以下簡稱《預審辦法》)、《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》(自然資發〔2023〕89號)、《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(試行)》(自然資發〔2022〕142號)和《 (略) 自然資源廳關于推進規劃用地“多審合一、多證合一”工作的通知》(皖自然資管函〔2020〕34號,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等規定,經審查,現函復如下。
一、甘肅~浙江±800千伏直流工程(安徽段)(項目代碼:2302-*-04-01-*)列入“十四五”電力發展規劃,屬于“十四五”期間開工建設重點輸電工程。項目應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。項目建設對實現能源資源更大范圍優化配置, (略) 新能源大規模開發,保障華東地區能源安全,改善華東電力供應結構,促進華東地區碳達峰和碳中和目標實施等具有重要意義。經審查,該項目用地符合規定,原則同意通過用地預審,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(證書編號:*)。
二、該項目申請用地應控制在2.4981公頃以內,其中農用地2.4457公頃(耕地0.0106公頃,不涉及永久基本農田)、建設用地0.0524公頃。在初步設計階段,應按照《國家電網總體規劃設計》《變電所總布置設計技術規程》(DL/5056-2007)和《 (略) 建設用地使用標準》(2020年版)等規定,嚴格保護耕地,從嚴控制用地規模,節約集約用地。
三、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等規定,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,應當補充數量相同、質量相當的耕地。建設單位和地方政府應足額落實補充耕地、土地復墾等相關費用,在用地報批前按規定做好耕地占補平衡工作和土地復墾前期工作;結合土地整治、高標準農田建設和土地復墾等工作,及時組織開展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、補充耕地;用地報批時,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安排情況隨同補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說明。
四、項目經審批后,必須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及有關規定,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手續,納入國土空間規劃“一張圖”實施監管。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手續的不得開工建設。已通過用地預審的項目,如對土地用途、建設項目選址等進行重大調整的,應當重新辦理用地預審。
五、建設單位應當對項目是否位于自然和歷史文化保護區、地質災害易發區,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進行查詢核實;應避讓自然和歷史文化保護區域,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域或者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,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,在辦理用地預審手續后,做好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、壓覆礦產資源登記等。
六、項目建設應嚴格履行規劃審批程序,依法辦理后續的規劃許可手續,按規劃要求實施建設,服從規劃管理。項目在深化設計及建設中,要符合所在地城鄉規劃要求,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,協 (略) 政基礎設施、公共服務設施、公共安全設施等之間的關系,協調好與沿線相關資源保護及利用的關系。
七、依據《預審辦法》和《通知》規定,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有效期為3年,本文件有效期至**日。
**日
(略) (略) :
你公司《關于申請辦理甘肅~浙江±800千伏直流工程(安徽段)項目用地預審與規劃選址意見的函》(皖電函〔2024〕37號)及相關材料收悉。根據《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》(國土資源部令第68號,以下簡稱《預審辦法》)、《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》(自然資發〔2023〕89號)、《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(試行)》(自然資發〔2022〕142號)和《 (略) 自然資源廳關于推進規劃用地“多審合一、多證合一”工作的通知》(皖自然資管函〔2020〕34號,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等規定,經審查,現函復如下。
一、甘肅~浙江±800千伏直流工程(安徽段)(項目代碼:2302-*-04-01-*)列入“十四五”電力發展規劃,屬于“十四五”期間開工建設重點輸電工程。項目應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。項目建設對實現能源資源更大范圍優化配置, (略) 新能源大規模開發,保障華東地區能源安全,改善華東電力供應結構,促進華東地區碳達峰和碳中和目標實施等具有重要意義。經審查,該項目用地符合規定,原則同意通過用地預審,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(證書編號:*)。
二、該項目申請用地應控制在2.4981公頃以內,其中農用地2.4457公頃(耕地0.0106公頃,不涉及永久基本農田)、建設用地0.0524公頃。在初步設計階段,應按照《國家電網總體規劃設計》《變電所總布置設計技術規程》(DL/5056-2007)和《 (略) 建設用地使用標準》(2020年版)等規定,嚴格保護耕地,從嚴控制用地規模,節約集約用地。
三、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等規定,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,應當補充數量相同、質量相當的耕地。建設單位和地方政府應足額落實補充耕地、土地復墾等相關費用,在用地報批前按規定做好耕地占補平衡工作和土地復墾前期工作;結合土地整治、高標準農田建設和土地復墾等工作,及時組織開展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、補充耕地;用地報批時,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安排情況隨同補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說明。
四、項目經審批后,必須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及有關規定,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手續,納入國土空間規劃“一張圖”實施監管。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手續的不得開工建設。已通過用地預審的項目,如對土地用途、建設項目選址等進行重大調整的,應當重新辦理用地預審。
五、建設單位應當對項目是否位于自然和歷史文化保護區、地質災害易發區,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進行查詢核實;應避讓自然和歷史文化保護區域,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域或者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,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,在辦理用地預審手續后,做好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、壓覆礦產資源登記等。
六、項目建設應嚴格履行規劃審批程序,依法辦理后續的規劃許可手續,按規劃要求實施建設,服從規劃管理。項目在深化設計及建設中,要符合所在地城鄉規劃要求,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,協 (略) 政基礎設施、公共服務設施、公共安全設施等之間的關系,協調好與沿線相關資源保護及利用的關系。
七、依據《預審辦法》和《通知》規定,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有效期為3年,本文件有效期至**日。
**日
信息來源http://**